现实中的做法是,纪委反腐败的案子,存在大量的不让睡觉的变相刑讯,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根本没有审查的利益冲动,反而是一起联合纪委办案,因为在检察阶段刑讯逼供已经受到一些法律规制,因此,就前移到纪委阶段,因为纪委不受法律制约,湖州吴兴区法院的判决甚至明说,纪委阶段不受刑诉法的制约。
即使公安机关是出于公心,也不排除仅仅从本单位职责出发,而导致不公正的情况发生。因为劳动教养不经过法院和检察院,从立法者的思路来看,是把它当作轻于刑罚、介于刑罚和行政处罚之间的惩罚形式设计的,但是实际上这个理应轻于刑罚的惩罚却远远重于刑罚,明显违反罪刑相当的现代刑罚原则。
虽然根据相关规定,劳动教养的决定由各地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做出,但是实际上由于该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设在公安机关,日常事务也由公安来处理。1961年4月,公安部《关于公安工作十个具体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首次规定了劳动教养的期限一般为2年到3年,1979年至今的规定是一年至三年。首次提出劳动教养的《中共中央关于彻底肃清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指示》规定的劳动教养对象仅限于不够判刑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但是随后中共中央又在《转批中央十人小组关于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解释及处理意见的政策界限的暂行规定》(1956年)中将劳动教养对象扩展至土改中被惩罚者的家属,文件中规定:某些直系亲属在土改、镇反和社会主义改造中,被杀、被关、被斗者的家属……可送劳动教养。注24数据源自财经网,劳动教养制度废立之争,2012-8-29。注29第四,劳动教养违反罪刑相当的要求,显失公平这有一个前提性问题要解决,劳动教养与刑罚的关系。
二是政府官员在法律外惩罚公民的权力,使社会不稳定。主张劳教制度能维护社会稳定,不能废的为18人,仅占1%。中国特色论者认为调解最具有中国特色,应该特别突出调解的作用。
因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律是用条文形式记载的,法律是明确的、具体的,不会有太大的差误,如果我们在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再加上其他一些抽象的标准,必然会导致审判工作的天平上多了一些砝码,从而会使失衡现象更加严重。党的领导的一个重要原则是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所以党治很容易走向人治,走向法治的对立面。三,是司法上的审判员,还是国家的公务员司法上的审判员虽然也享有国家的权力,即司法权,但它和国家享有行政权的公务员不同,法官是独立的,而政府官员是上下服从的关系,这一点也是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共同趋势,也是作为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前提被普遍接受。我们有许多法院在遇到难以解决的疑难案件时,往往是请示上级,即向上级法院请示如何处理,通常就以上级批复作为案件的处理依据。
反对者认为过分突出调解的作用就会变成和稀泥,变成对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压迫,这是不符合司法公正精神的。我们都承认现今中国的法官素质不高,判决书写得粗糙,理解法律不够,甚至违背法律,逻辑性不强。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来源:《炎黄春秋》2012年第12期 进入 江平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改革 。连工资待遇也是按国家公务员待遇一体执行。另一条可称为趋异路线,就是强调中国与世界各国司法理论与实践应保持距离,强调有中国特色的改革。为什么要提倡法官走向精英化呢?因为法律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不具有专门的知识结构很难精确地理解法律的精神。
党的利益至上被放在三个至上的第一位。如果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规定必须达到多大比例的调解,那就把调解当成一种目的,而不是手段了。强调司法独立,实际上是要加强法治。我国的司法独立,在宪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执行总是不理想。
但是现今的司法改革不仅没有触动这种行政体制、行政作风,反而进一步在加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真正有所作为的法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司法独立似乎与司法闹独立成为同义词,而司法闹独立就是司法想摆脱党的领导。
反对者认为法官在庭审中的作用应当更趋于消极,如果法官积极介入一方的利益,就会先入为主,失去了公正审判的基础。而我们的司法改革却反其道而行之,不是强调法官的精英化,而是强调法官应当是社会矛盾的解决者。
我国的审判工作只服从法律是写在宪法上的,而司法改革以来三个至上就频频出现在报刊和领导人讲话中。因此法官必须是特别精通法律的精英人才。我们国家在接受这个原则时就有所保留,我们的宪法只接受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提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我们只有把法官从繁杂的社会活动、社会负担中解脱出来,才能真正地提高他的业务水平。四,是法律精解者,还是社会工作者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趋势走向精英化。最近司法改革实行以来,司法公正提得多起来了,而司法独立在法院文件上提得越来越少了。
我国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如何看待调解的问题始终争论很大。一条可称为趋同路线,就是与世界各国司法理论与实践基本趋向走向一致的改革
我们的司法改革甚至要求法官对审判的全程负责,不仅对审判判决的生效负责,也应对生效后的当事人活动负责,如果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上访或进行更激烈的社会对抗行为,法官都有责任负责到底。而我们的司法改革却反其道而行之,不是强调法官的精英化,而是强调法官应当是社会矛盾的解决者。
由此而产生的具体改革措施就有明显的不同。人民利益至上给法院工作带来更多的麻烦和迷惑。
人民是一个模糊不清的概念,原告是人民,被告也是人民,到底谁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在司法工作上还很容易变成民粹主义思想的挡风板。因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象征,法律是用条文形式记载的,法律是明确的、具体的,不会有太大的差误,如果我们在审判工作的指导思想上再加上其他一些抽象的标准,必然会导致审判工作的天平上多了一些砝码,从而会使失衡现象更加严重。这等于说不从司法公正的源头去解决判决的公正性问题,而从司法公正的末尾去解决上访等一系列综合治理的社会现实矛盾冲突的问题。我们强调司法独立,正是在处于强调司法只服从法律,强调它的法治特征。
世界各国法院的审判理论和实践都认为法官应当扮演被动的角色,而不是主动的角色。但是现今的司法改革不仅没有触动这种行政体制、行政作风,反而进一步在加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真正有所作为的法官的积极性和能动性。
另一条可称为趋异路线,就是强调中国与世界各国司法理论与实践应保持距离,强调有中国特色的改革。审判庭应当充分调动原告、被告双方的积极性,在他们提供的证据基础上,认定是非。
司法工作中强调党性必然要服从党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而政法委员会又是以稳定压倒一切作为党的利益的考量指针。其中很大一个原因就是法官不务正业,法官的社会活动太多,强加的负担太重。
四,是法律精解者,还是社会工作者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趋势走向精英化。这一切又都反映了更深层次的问题,那就是法官在庭审中的地位问题。三,是司法上的审判员,还是国家的公务员司法上的审判员虽然也享有国家的权力,即司法权,但它和国家享有行政权的公务员不同,法官是独立的,而政府官员是上下服从的关系,这一点也是世界各国司法改革的共同趋势,也是作为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前提被普遍接受。改革开放以来,司法改革走过了一条漫长曲折的道路,回过头一看,有所前进,但更多是曲折,甚至有许多的改革最后又回到了原点,令人感到是在倒退。
既然我们把它叫作司法改革,就应当符合改革的真意,改革的基本方向应当是和世界的主流保持一致,否则虽然名为改革实为倒退。因为这种请示实际上把当事人享有的二审上诉的权利化为乌有。
这些年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趋向就是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而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很重要的一个标志就是加强党的政法委员会在党内的地位,加强各级党的政法委员会对法院的领导作用以保证各级法院是在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一条可称为趋同路线,就是与世界各国司法理论与实践基本趋向走向一致的改革。
我们都承认现今中国的法官素质不高,判决书写得粗糙,理解法律不够,甚至违背法律,逻辑性不强。连工资待遇也是按国家公务员待遇一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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